國務院法制辦就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就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新華網北京7月24日電(記者杜宇、鄒偉)針對我國工傷保險存在工傷認定范圍等五大問題,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這些情況和問題包括:**,各地對工傷認定范圍問題,特別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因違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受到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爭議較大;**,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落實待遇時間過長;第三,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不夠,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第四,未參保工傷職工的傷亡待遇難以落實;第五,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基金支出項目、繳費方式、待遇標準等也需修改完善。

    鑒于此,征求意見稿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以及爭議處理程序,加大了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職工的權益保障以及提高了工亡待遇標準。

    征求意見稿刪去了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并刪除了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這兩種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及時報告制度,規定用人單位在發生較嚴重工傷事故后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同時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簡化了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程序;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通過上述簡化程序規定,*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

    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不夠,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為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罰款、收取滯納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為了加強對未參保工傷職工權益的保障,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及罰款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征求意見稿提高了工亡待遇標準。為解決部分地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過低的問題,征求意見稿設計了兩種方案:**,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資計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至60個月提高到60個月至80個月。

    征求意見稿還對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繳費方式、基金支出項目進行了修改完善。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工傷保險條例征求意見”字樣。(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sb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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