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获税收优惠

分享到:
点击量: 283390 来源: 中国工业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软件和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同时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通知》还对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做出了规定。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通知》指出,软件生产企业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年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通知》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另外,《通知》明确,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通知》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完)

*新资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