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车床所适用的欧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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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所生产的工具机中,车床(旋削加工机械,包含立式及卧式车床)所占的产量极大,精密机械研发中心对工具机的技术根基,有许多也源自定类产品的开发、制造、检验出口的这类产品中输往欧盟地区者占了极大的比重。因此厘清这类产品所适用的各项**规范以作为车床应设计制造的参考依据是十分重要的。

    以欧盟机械**指令而言,虽然车床并不是机械指令附件四中所列举必须经由第三者(验证机构)来进行验证方可宣告及黏贴CE marking的特定机械(亦即车床可由制造者自我宣告符合机械指令(98/37/EC)但不论其宣告方式为何,设计制造生产**的机械才是机械指令要求的本质。

    因此车床产品其相关的欧盟标准不下数十种,但就其针对特定项目产品(车床)的C类标准计有:

prEN 12840手动控制车床(即一般高速车床)

prEN 12415 小型 控车床

prEN 12478 大型 控车床

    然追究其必须以三个标准来涵盖车床产品探究其原因乃是因为这三类车床其操做特性(操作者、操作方式)不同而必须采取不同的**防护等级。*明显而且影响设计制造上的问题之一就是什么样的车床要采取什么样的钣金或护罩。

    依据此三项标准对适用的车床定义如下 :

    prEN 12840手动车床: 仅由skilled operator使用的不合有NC控制的车床,但如果含有一些有限度的自动控制功能(如部分的自动进给,靠模或具有自动加工功能的车床)也涵盖于此。

    若非此类的车床,其C类标准(产品标准)应参考以下2项。

    prEN 12415小型数控车床,车床两心间距2米以下及(或)夹头所能夹持的工件外径500mm以下,一般这类的车���是用以生产线(大量车制工件)而非上述手动车床用在工具间或少量零件整修用。

    prEN 12478大型数控车床,这类车床同样也是用于工作制作加工其两心间距超过2米而可夹持的工件的外径大于500mm,或两心间距为达2米但夹持工件的外径大于500mm者。

    由于其适用范围的不同,所要考虑的危险项目也不同(列于各标准第四部份)而要求的**对策也不尽相同(列于各标准第5部份)。制造厂在设计制造以上所述的各类车床时应依其各别不同的**对策给予适应的采用方能符合标准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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